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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棉民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何东林与石棉县金奎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东林,石棉县金奎硅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棉民初字第1187号原告:何东林,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18日,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石棉县金奎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法定代表人:郑金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东林诉被告石棉县金奎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东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何东林负担。审 判 长  廖 嘉审 判 员  王春举人民陪审员  肖 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冯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