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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执字第00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军与陈勤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陈勤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0882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67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被执行人:陈勤学,男,1974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军与陈勤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按和解协议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贵民一初字第006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梅审判员  张俐琴审判员  杜志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