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姜国兴与李振中、武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国兴,李振中,武静,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1345号原告姜国兴。委托代理人李浩,天津天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振中。被告武静。委托代理人李振中(被告之夫)。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09号环球置地广场20层。法定代表人辛桂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云峰,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国兴与被告李振中、武静、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梓璇速 录 员 张春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