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民二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贲圣皇与广西福美耀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贲圣皇,广西福美耀节能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1160号原告贲圣皇。委托代理人林映峰,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福美耀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迎凯路10-8号。法定代表人梁聪。原告贲圣皇诉被告广西福美耀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贲圣皇以双方需要庭外协商为由,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贲圣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原告贲圣皇负担。审 判 长  蒙永富人民陪审员  唐耀华人民陪审员  梁志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春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