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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9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景相、长春市英俊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王凤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王景相,长春市英俊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王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933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景相,地址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东南湖大路委***组。被执行人长春市英俊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地址长吉公路零公里处。法定代表人王景相。被执行人王凤明,地址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东南湖大路委***组。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景相、长春市英俊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王凤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于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3350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情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_x000B_审 判 员 鲁志生_x000B_代理审判员 王    明    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国    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