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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阴民初字第00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华阴市国家税务局与雷亚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阴市国家税务局,雷亚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993号原告华阴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华阴市华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赵志军,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林,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亚民,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华阴市国家税务局诉雷亚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阴市国家税务局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阴市国家税务局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阴市国家税务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华阴市国家税务局负担。审判员  郭宏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