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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刑终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伟雄、叶敏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伟雄,叶敏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并刑终字第710号原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伟雄,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广东省英德市,住太原市小店区。2014年1月25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石霞、陷豪情,山西神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敏,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现住太原市小店区。2014年1月25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伟雄、叶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小店刑初字第52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伟雄、叶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12月份以来,山西黄河京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9号)聘用的两名厨师长王伟雄、叶敏分别利用担任贵宾楼厨师长、中厨厨师长的便利条件,在供货商给山西黄河京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供应冻品等原材料过程中,以供货商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规格和标准作为限制货品供应的条件,主动向供货商索要回扣。经查证,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期间,在山西黄河京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向太原市良之隆冻品商行采购原材料过程中,被告人王伟雄收受供货回扣款1272034元,被告人叶敏收受供货回扣款410298元。案发后被告人叶敏家属退还山西黄河京都大酒店有限公司26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举报材料、公司工商登记材料、王某乙陈述笔录、情况说明证实,其是山西黄河京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部经理,其代表该公司向公安机关举报该酒店二名厨师长叶敏、王伟雄在工作中从太原市良之隆冻品商行曾某处收取回扣。2、抓获经过证实,二被告人系被抓获归案。3、任命书、名片、证明材料证实,二被告人在山西黄河京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担任餐饮部厨师长。4、劳动合同书、工资表证实,二被告人与山西黄河京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情况。5、厨师长岗位职责证实,山西黄河京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对厨师长的岗位职责规定,厨师长具体负责预定及验收厨房每天所需原材料,并禁止厨师长在验货过程中吃、拿、卡、要,禁止串通供货商以次充好,抬高价格拿回扣。6、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证实,供货商曾某与被告人王伟雄、叶敏等人通话情况。7、手机短信息截图证实,二被告人与供货商曾某之间结算回扣款的短信息记录情况。8、供货明细单证实,2013年供货商曾某向山西黄河京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冻品的情况。9、山西黄河京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数据统计表证实,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该公司四个厨房主要产品使用量的情况。10、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数据统计表、情况说明证实,山西黄河京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对2013年二被告人受贿金额的统计情况。11、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单、受贿明细表、情况说明证实,侦查机关经调取二被告人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单,并对曾某给该二人银行转账的数据进行统计,自2012年12月1日至案发前,曾某给被告人叶敏转账410298元,给被告人王伟雄转账1352034元。12、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二被告人用于受贿银行卡被依法扣押,后被发还其家属。13、银行交易凭条、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明细单证实,被告人王伟雄与曾某之间存在8万元借款的事实。14、收款收据证实,被告人叶敏的家属代为退还山西黄河京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26万元。15、证人曾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在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其与孙某作为王伟雄的证人出庭作证,其所讲其与王伟雄、孙某之间三角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该三人之间不存在该项借款。16、证人曾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在太原市开了一个卖海鲜和冻品的商行,店铺名字是太原市良之隆冻品商行,我是该店铺的负责人。山西黄河京都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冻品都是我供的,每年和黄河京都大酒店的往来款大约是近一千万元,我们商行卖给黄河京都酒店主要是冻品。黄河京都大酒店相对我们来说也是一个大客户,购买量比较大,当他们酒店需要海鲜、冻品以及其他水产品时,他们酒店的厨师长叶敏、王伟雄、李某甲、李某乙就会给我打电话说需要什么产品,然后他们的酒店的人过来买,是他们公司的采购部人员拿上现金到我们商行进行现场交易,到了2013年10月份之后,我们商行和酒店签订了供货协议,按照协议的要求先由我们商行给酒店送货,然后一个月酒店结算一次。2013年全年,我们商行和酒店的交易量大约是1000万元吧。黄河京都大酒店的采购部负责人是李某丙,有些产品的采购是由李某丙负责,但是好多用量大的产品的采购都是由厨师长叶敏、王伟雄指定的。有时指定我们商行,有时也有别的商行的产品。因为黄河京都的采购流程是这样的,厨师长会不定时更新菜品,但是菜品在哪家买还是厨师长说了算。因为厨师长对整个餐饮部购买的原料质量把关负责,所以厨师长有权选择哪家供货商为酒店送货。当餐饮部需要产品时,厨师长就会给我们供货商打电话,告诉我们需要什么产品,数量是多少,并协商好了价格是多少,然后厨师长告诉酒店的采购人员到我们家商行买,我们负责给酒店送货过去。厨师长在这个购买过程中可以吃回扣,叶敏和王伟雄比较多些,李某甲和李某乙少一些。厨师长如果吃不上回扣的话,下次人家就不在我们家购买了,我们也就没有利润了。我们做生意的也不容易,谁想主动给别人回扣呢,但是我不被动的给他们回扣,他们就想办法,不是说我的货有问题就是找别的理由,不让我送货。我家的产品价格肯定要比同类产品高一些,因为在黄河京都付给我们的货款中还包括了我支付给叶敏、王伟雄厨师长的回扣呀,当然价格会高了。其实他们厨师长拿回扣最主要的叫花胶仔,这种产品市面上比较少,这种花胶仔每月黄河京都的用量在3000斤左右,每斤花胶仔的价格是85元左右,也就是说黄河京都是以85元一斤买回去的,采购完后,我每斤给厨师长的回扣是20元左右。由于这种花胶仔最开始的时候是由王伟雄发明和使用的,而且叶敏是中厨的厨师长,用量最大的,但是由于从最开始给花胶仔20多元的回扣是打在王伟雄的卡上,所以这个习惯一直沿用着,当酒店里的叶敏、李某乙需要使用花胶仔时,使用后的回扣都是通过王伟雄的卡收受回扣的,当王伟雄收到回扣后,在这20元的花胶仔回扣中,每斤抽取3元-4元的回扣后,再将剩下的16元回扣,按照叶敏和李某乙的需求量给了他们。正是因为叶敏的中厨房用量很大,所以王伟雄才觉得要控制和抽取里边4元的回扣。我给王伟雄的回扣里并不全是给王伟雄的,因为在采购的时候我和叶敏、李某乙就电话沟通好了,花胶仔的回扣是通过王伟雄之后再分给叶敏和李某乙。当叶敏和李某乙的厨房需要使用花胶仔时,也是先电话和我联系了用量后,我将它们厨房需要的花胶仔发给黄河京都,然后叶敏和李某乙的回扣通过王伟雄后,由王伟雄再分配给叶敏和李某乙。我给叶敏的回扣除了花胶仔的回扣外,其他的回扣都是直接打在叶敏的银行或者给了叶敏本人现金了。2013年里,一共给王伟雄的卡上打了约100多万元的回扣,这100多万元里有很大一部分是花胶仔的回扣,因此王伟雄收到的这100多XX包括了叶敏和李某乙的花胶仔回扣。我不清楚王伟雄给叶敏和李某乙回扣多少,自己留了多少,但是可以肯定的说王伟雄实际收到的回扣没有100多万。叶敏从我这里拿的全部回扣大约是70多万吧,我从银行卡转账给叶敏大约40多万元,花胶仔的回扣都是从王伟雄那里给叶敏的。如果王伟雄不给叶敏和李某乙的话,叶敏和李某乙就不使用花胶仔了,也就得不到回扣了啊,正是因为花胶仔的用量多,回扣高,这些厨师长才会使用花胶仔。从我的出库单和黄河京都酒店的统计数据来看,叶敏的中厨房采购的金额大约为413万元,因此叶敏的回扣是最多的,估计叶敏收到的回扣超过100万了,但是叶敏收取的有的回扣是现金,有的回扣是别人给的,最主要的是叶敏收取的花胶仔的回扣都是给了王伟雄了,王伟雄再给叶敏,所以叶敏的回扣数额就小一些。而王伟雄的贵宾楼采购数额大约为185万元,李某乙的水晶宫厨房的采购金额为152万元,因此可以估算王伟雄收到的回扣不是最多的,王伟雄的贵宾楼厨房采购金额总共才185万元,王伟雄应该不可能一个人收取100多万元的回扣,他收取的回扣里是包含了叶敏和李某乙的收取的花胶仔的回扣,所以王伟雄的银行流水数额就大一些。在2013年9月之前,我给叶敏和王伟雄的回扣基本是每半月一次,一月两次左右,给叶敏和王伟雄的回扣也是同步进行的,也就是说要给两人都给。但是到2013年国庆节左右时,我手头比较紧,所以我给回扣就不是很及时了,由于王伟雄人品不错,所以到了2013年10月份以后,我就没有再直接的给叶敏回扣,比如花胶仔的回扣我是通过王伟雄给的叶敏,所以叶敏在2013年10月份以后,都是通过王伟雄手里拿上的回扣。2013年10月之前,我给叶敏和王伟雄的回扣金额都是按照具体的采购数量来详细的计算出来的,所以每次的回扣金额也是有零有整,基本都不是整数,而2013年10月份之后,通过王伟雄给的叶敏和李某乙的花胶仔回扣都是我整数给的王伟雄,然后王伟雄再分给他们。大部分是通过网银从我的银行卡转账给叶敏和王伟雄等人的银行卡的,也有少部分是通过现金给的,现金没有什么凭证,网银是有记录的。在2013年国庆节左右,我的资金周转就比较困难,我就和王伟雄说能否借钱给我用一段时间,王伟雄说也没有很多,于是在2013年10月10日晚23点左右,王伟雄通过他的建设银行卡和农业银行卡给太原市良之隆冻品商行刷了8万元,相当于就是王伟雄借给我8万元,分了3笔,23点01分用王伟雄尾号是0814的农业银行卡给我商行的POS机刷了4万元,23点05分用王伟雄尾号为1386的建行卡给我商行的POS机刷了2万元,23点06分用王伟雄的尾号为0446的建设银行卡我商行的POS机刷了2万元。在2013年10月25日,我又将8万元还给了王伟雄。一笔3万元、一笔5万元,通过网银还给了王伟雄。这个网银平常也是我给叶敏和王伟雄回扣的这个卡,所以这8万元是我和王伟雄的借款关系,不是收取的回扣的金额。17、证人李某丙的证言笔录证实,我在公司从入职至今一直负责酒店餐饮的采购工作,采购主要是负责黄河京都大酒店的贵宾楼餐厅、中厨餐厅、自助餐餐厅、水晶宫餐厅和员工餐厅所需的食品原材料。在近两年来,我们的海鲜冻品主要是从五龙口的一个叫做太原市良之隆冻品商户购买的,这家的老板叫曾某。我从2006年来了酒店后干采购,本来是酒店所需要的原材料都是由采购部门负责的,但是由于我们出去把原材料买回来后,厨师长就开始挑三拣四的挑毛病,说我们采购部门采购的原材料不符合菜品的标准,而且做出来的味道也不正宗。所以经过这么几次后,我们采购部门也不敢擅自做主了,只能按照厨师长指定的供货商进行采购,在近两年来冻品这一块基本都是在曾某这儿购买。在前年的时候,每天早上采购时叶敏和王伟雄会主动带上我和财务到曾某那儿去采购,在去年的时候王伟雄和叶敏亲自去的次数少了,但是叶敏和王伟雄会提前和供货商曾某在电话中沟通好,我们只要按照他们电话中沟通好的采购或人家供货商送货就可以了。曾某没有给过我钱,给了我也没什么用处。叶敏和王伟雄是被抓之后我才知道他们从曾老板那里拿回扣的事情。18、证人武某丙的证言笔录证实,我2011年至今担任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山西黄河京都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全面经营和管理。我们厨师长负责整个厨房的菜品、厨房菜单的制定、整个厨房的食品安全,检查原材料的质量。检查原材料的质量就是决定采购人员采购回来原材料的质量的好坏,根据厨师长们个人要求来决定。我们各个餐厅的原材料采购分两种方式,一种供货商供货,另一种是酒店自采。酒店自采主要就是冻品,包括冻虾、冻鸡、冻鸭等这些产品。酒店自采就是厨师长首先对所需的原材料下单,然后交给采购,采购到市场上询价、挑选产品,再由财务对选好的原材料商家付款、提货,最后由厨师长对选购回来的原材料进行把关验收。厨师长前往市场的作用和目的主要是把控产品的质量,选定哪个商家的产品符合要求。我了解到主要是有一家姓曾的给提供些冻品,其他家的我不清楚。这些厨师长没有给过我一些费用。19、证人秦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主要是负责中厨餐厅的配菜。我们餐厅需要的这些菜的原材料一般都是厨房下单,厨师长对下的单进行签字,然后交给采购,采购去买,也有时候采购和厨师长一同出去购买。我们厨房所需要的原材料厨师长说了算,因为每天下的菜单都是厨师长最后定买什么。20、犯罪嫌疑人李某乙的讯问笔录证实,我现在是山西黄河京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中厨水晶宫餐饮部厨师长。我认识曾某,他是太原市良之隆冻品商行的负责人。他给我们酒店送货呢,我通过王伟雄认识的他。曾某送的主要是冻品,包括花胶仔等等。这些货比市场价高一些吧,这些价格都是采购和供货商谈的。我个人和曾某没有任何的生意往来,也没有任何的债务纠纷。曾某给我打的款是他给我卡上打的回扣,因为我们酒店用了他的货物了,曾某因为给我们厨师长的回扣,所以价格就高了。货品的价格是由采购定的,具体事宜是王伟雄和曾某商量的,我每次下了冻货的单子之后,王伟雄和曾某根据单量给我回扣。我在黄河京都工作期间共获得回扣4万多,第一次得回扣是2013年中秋节前后,曾某直接给我打过一次,打了2万多元,剩下的是王伟雄按照我每个月使用冻品的数量给我的回扣。因为我没有银行卡,曾某按照我的指示把回扣打在了我老婆的银行卡上,具体哪个银行开的我记不清楚了。曾某和王伟雄给我回扣是按斤算,具体哪个品种有多钱的回扣我不清楚,王伟雄给我多少我拿多少。因为主要是他和曾某联系,他资历比较老,回扣都是由他统一结算,然后再给我分,每次都是现金,从去年中秋节开始,我陆陆续续从王伟雄处分得接近2万元的回扣,曾某给王伟雄的回扣是多少我不清楚。21、被告人王伟雄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我是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的山西黄河京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中厨餐饮部厨师长。我是2007年11月应聘的贵宾楼厨师长。贵宾楼就是专门做包间的饭菜,我负责的是零点的菜品,零点就是零散的客人。作为贵宾楼厨师长,我的工作岗位职责公司有专门的规定,一、协助总厨做好厨房宴会的组织管理工作,总厨不在时代办行使其职责。二、参加餐饮部晨会,安排宴会厨房的生产检查并督促切配、炉灶的操作程序进行生产。三、与总厨一起参与研究制定宴会菜单,协助总厨制定菜肴规格和制作标准,参与研究开发新产品以及推销活动,向采购部门提供所有原材料的规格和标准。四、督导下层工作,履行岗位职责,主持高规格以及重要客人菜肴的烹制工作。五、具体负责预定以及验收宴会厨房每天所需的原材料,负责原料、调料申领审签,负责本厨房成本控制等等内容吧。我基本履行了我的职责。我认识曾某,他是太原市良之隆冻品商行的负责人,是因为他给我们酒店送货认识的,送的是冻品,具体包括花胶仔、巴西肉、纹身菜等等。这些货的价格稍微高一些吧,价格都是采购和供货商谈的。主要是供货商的确定由采购定,但是采购回来的冻品的质量如果不合格了,作为厨师长,就可以说把货物退回去。我个人和曾某没有任何的生意往来,也没有任何的债务纠纷。曾某给我的建设银行卡上打的款那是给我的回扣,因为有了给我们厨师长的回扣,所以价格肯定高,我们厨师长和供货商曾某把回扣的数额说好了。当我们酒店需要上新的菜品时,我就会问曾某有什么新品种,他说有就拿到酒店里来先试验,试验成功后,曾某说某种品种的菜肴回扣是多少,我同意后,就让我的副手下菜单,下了菜单后,将菜单交给采购,采购就会拿着菜单到曾某那里买货,然后当曾老板把货品送到酒店入库后呢,我的贵宾楼就用了货品了,然后曾某就会按照所送的货物的种类,每种菜品的回扣,将提成打给我银行卡上。菜品的回扣在我们酒店购买菜品之前,我和曾某就商量好了。不是每种菜品都有回扣,是一些纹身菜、花胶仔等才有。曾某给我们酒店送货之后,大约十天左右打一次回扣,回扣是曾某直接打款到我的建设银行卡里的,尾号是2126。曾某每次打完回扣款之后就会打电话告诉我说钱打上,已经给完了,会告诉我具体的回扣数额。在2013年,曾某打给我的卡上的回扣106万元我认可,但是这并不是由我全部支配的,我只是支配了部分。这106万元里,我自己拿到手的大约是30万元,我给了叶敏有大约30万,给了公司的武某甲大约30万,给了李某乙10万元左右。因为叶敏是中厨厨师长,相对来说用量比较大,所以他的一部分从曾某的回扣也是通过我从曾老板拿上后给他的;因为武某甲是我们的领导,有回扣的菜品里,叶敏和武某甲是各一半;李某乙是水晶宫的厨师长,所以他从曾某这儿拿的回扣也是通过我的,因此我拿上回扣后会给他们。我给他们的都是现金,没有证据,只是有两次是通过我的建设银行卡给叶敏打过一万多元。我收到的30余万元由我自己支配了,有的用在家里,有的消费了。从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我的银行卡上的130万元的回扣我没有全部支配,有8万元是我和曾某的借款,剩余的那么多款,我真的没有收取那么多回扣,因为我做的是零点,我们的用量不是特别大。其中回扣比较大的一种是花胶仔,花胶仔的一斤采购价是83元,回扣是每斤20元,由于花胶仔的用量比较大,所以花胶仔的回扣是最大的。由于我和曾某认识后,个人相处的也不错,再加上我用花胶仔推出新菜后,他们才用的,所以花胶仔的每斤20元回扣里,当时说好的给我自己约留每斤3元的回扣,剩余的17元都给叶敏、李某乙、武某丙了,利益共享嘛,但是他们不同意,所以花胶仔的回扣全部给他们了。中厨、水晶宫使用花胶仔时,由叶敏、李某乙直接和曾某联系用量,然后回扣通过打在我的卡上,然后花胶仔的回扣由我再分配给叶敏和李某乙,所以我的卡上收到的金额比较大。其实这些回扣,都大部分分配给别人了。我说的是实话,虽然我的银行卡上收了一百多万元,但是由于武某丙是我们的总经理,我肯定得给他啊,不给他他把我们告给公司了。叶敏是中厨,都是包饭多,用花胶仔的量也大,所以叶敏收的花胶仔的回扣都是曾某通过我给他的。若我不分配给叶敏,叶敏就不用花胶仔了,但是他实际用的花胶仔的量比我的大多了。李某乙是水晶宫厨房,他用花胶仔也是他和曾某联系好后确定用量,然后李某乙的回扣也是打在我卡上,然后由我分给李某乙,再加上李某乙是本地人,不给他回扣的话,他能让了我。所以,我的银行卡上的回扣,通过我又大部分分配给别人了。我给他们都是现金,所以没有证据,给叶敏卡里转了一万多元,就是我给他回扣的部分证据。给叶敏、李某乙、武某丙的钱我确实给了,但是都是现金,而且给的时候只有我和对方一个人。收取回扣的规律大约就是送货之后的十几天吧,回扣的金额是按照采购的物品和数量计算,回扣的金额是不同的金额,有零有整。给我回扣的同时,叶敏、李某乙也有。从2013年10月后,新的王总上任后管理的紧,也采取了购销合同的方式,结款慢,我们拿回扣不多了,数量和次数都少了,曾某打给我的钱,都是整数的,我又分配给武某乙、李某乙、叶敏了。采购合同就是曾某直接和黄河签合同,签合同后付款就有拖欠了,曾老板拿钱慢了,我们的回扣就少了,所以2013年10月份之后就不多了。我和曾某的借款是在2013年国庆节左右,我听曾某说手头紧,于是在某一天的晚上,我到了他那里店里后,用我的农行卡、建行卡,刷了三笔共8万元给曾某,大约过了半月后,曾某将8万元给我还回来,打在了我的卡上。22、被告人叶敏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我是从2007年8月份开始担任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的山西黄河京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中厨天地一家厨师长,我主要负责的是中式菜品,酒店有十多个大厅,可以办婚宴等,我主要是负责婚宴等包饭的厨房的菜品。作为中厨厨师长,我的工作岗位职责公司有专门的规定,一、协助总厨做好厨房宴会的组织管理工作,总厨不在时代办行使其职责。二、参加餐饮部晨会,安排宴会厨房的生产检查并督促切配、炉灶的操作程序进行生产。三、与总厨一起参与研究制定宴会菜单,协助总厨制定菜肴规格和制作标准,参与研究开发新产品以及推销活动,向采购部门提供所有原材料的规格和标准。四、督导下层工作,履行岗位职责,主持高规格以及重要客人菜肴的烹制工作。五、具体负责预定以及验收宴会厨房每天所需的原材料,负责原料、调料申领审签,负责本厨房成本控制等等内容吧。正常的日常工作我都能认真做好,就是存在拉回扣的问题。拉回扣就是我们酒店的供货商给我们酒店餐厅供货,然后我找供货商要回扣。主要是姓曾的给我们酒店供冻品,还有一个是给我们供调味品,零星供应鱼虾的姓林的老板。我主要是从2012年9月份开始问供货商收取回扣的。我们出来打工就是为了赚钱,要回扣的话就有额外收入,有过一次之后就像吸毒一样上瘾,所以就要了。因为我是厨师长,我有权利决定供货商供来货的好坏,如果供货商不给我回扣,我就会挑毛病说他们家的菜不行,不能达标,直接就导致供货商无法给我们酒店供货。我们酒店有很大的需求量,好多供货商都想过来给我们送货,但是我要挑他们的毛病,他们就无法供货,这样他们就会来找我谈供货的事情,然后我就和他们提给我回扣,因为供货商考虑到我们酒店需求量大这一因素,他们就会答应我的要求,给我回扣,到后来我就给他打电话,和他讲每个月给我们供货多少,然后我要提多少钱,如果你不给我回扣,我就给你挑刺,你就不用送了。2013年以来,我一共从姓曾的那里拿到大概是30多万元的回扣。我就是给老曾打电话,我一个月要你多少货,你要给我多少回扣,如果你要不给我回扣,我就给你的商品挑毛病,你就不用给我们送了。我们公司正常的采购流程是每天我下单,写明白第二天需要什么,然后交给采购,采购出去选货。采购会在市场上选回各家的部分货,然后我们厨师长进行验货,并对采购的货进行试验做菜,觉得哪家的菜好,做出来的味好,就确定这家为定点的供菜点。采购采回来的菜,我们厨师长认可后,就点好供货商,然后我就和供货商联系,如果你要不给我回扣,我就挑你们家货的毛病,让你们无法送货,这样供货商就给我回扣。我拿的这些回扣就是我一个人的,不和别人分享,这些钱由我自己支配。除了姓曾的给我回扣之外,还有一个姓林的老板,他给过我大约十多万元的回扣。姓曾的给我的回扣有时是通过银行卡转账,有时是通过王伟雄给我转账。姓曾的给我转账到我建设银行的卡上,尾数6796。姓曾的通过王伟雄具体给我多少钱不记得了,但是按照每使用1斤花胶仔,给我额外的4元回扣。额外就是除了事先我和姓曾的约定好的每斤回扣20元之外,姓曾的再通过王伟雄给我4元的回扣,因为我的用量大。花胶仔这批货最初是王伟雄和曾某联系的,后来我问曾某要回扣,但是使用过程中我发现我的使用量相当大,所以就要求额外的每斤4元的回扣,曾某就说通过王伟雄来给我。姓曾的给我回扣的规律我也没有研究过,就是每次都是供了货之后给我打回扣款。老曾给我们送的主要是冻货,还有鲜花。冻货主要有虾、鸭、珊瑚丝、牦牛柳、排骨、花胶仔、榴莲酥等好多冻品。牦牛柳每袋收取回扣6元、花胶仔每斤收取回扣20元、榴莲酥每袋收取回扣10元、纹身菜每袋收取回扣6元、藏乌鸡每只收取6元,除了这些还有一些物品,我记不全了。这些货物的价格是多少我不清楚。因为他定价有时是不一样的会浮动,价格定的低我的回扣也会少,价格定的高我的回扣也会高。这些货的价格肯定比其他家同样货的价格略高一些。但是因为我能收取回扣,而且这家的货比较好,所以用这家。姓曾的叫曾某,在太原市五龙口做冻品销售。我们酒店除我之外还有三个厨师长,分别是王伟雄、李某乙、李某甲。公司是不允许我们要回扣的。23、户籍证明证实了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伟雄、叶敏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其中被告人王伟雄收受回扣款1272034元,被告人叶敏收受回扣款410298元,均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叶敏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伟雄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二、被告人叶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三、二被告人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伟雄、叶敏均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王伟雄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1、其收受回扣1272034元中有部分款项用于代为转付约80万元等,系原审认定事实错误。2、其主观恶性比较小,原审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明显过重。上诉人叶敏的上诉理由:其有退赔情节、认罪态度好,原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过重。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伟雄、叶敏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其中被告人王伟雄收受回扣款1272034元,被告人叶敏收受回扣款410298元,均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上诉人叶敏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叶敏的家属代其退还山西黄河京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26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王伟雄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收受回扣1272034元中有部分款项用于代为转付约80万元等,系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在案证据证实,其将回扣转付别人约80万元等的理由只是本人的辩解,亦无证据予以佐证,且即使该辩解真实,其也构成共同犯罪,应对全部数额承担刑事责任,故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并无不当,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王伟雄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主观恶性比较小,原审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明显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依据上诉人王伟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叶敏提出“其有退赔情节、认罪态度好,原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依法对其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邢如灏代理审判员  贾炳耀代理审判员  原俊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郭丽婷书 记 员     赵晓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