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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执审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行政非诉执行与杨阿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州市国土资源局,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行政非诉执行,杨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文执审字第269号申请人漳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吴敏,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沈明,男,漳州市国土资源局龙文分局干部,住漳州市龙文区。委托代理人陈龙池,男,漳州市国土资源局龙文分局干部,住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杨阿华,女,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州市龙文区。申请人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行政非诉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限尚未届满,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漳州市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审判长  陈亚彩审判员  郭丽云审判员  严淑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小珺所适用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