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瑞锋与付腊忠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锋,付腊忠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123号申请人张瑞锋。被申请人付腊忠。申请人张瑞锋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付腊忠名下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的保险赔偿款60000元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瑞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张会朝名下所有的位于南和县和阳大街北侧怡馨家园3幢2单502室、3幢8号地下室房产(房权证号:南房权证和阳大街字第××号)。二、冻结被申请人付腊忠名下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的保险赔偿款6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范建敏审判员  石志杰审判员  韩 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史学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