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南商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朱团洪与王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团洪,王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1136号原告:朱团洪。被告:王均杰。原告朱团洪为与被告王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王均杰向原告朱团洪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团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均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5日,被告王均杰向原告朱团洪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5年3月10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均杰对借款本金一直未予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均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团洪借款本金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王均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晓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胡小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