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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初字第0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岳林有、彭义明诉岳文勤、岳文芝赡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林有,彭义明,岳文勤,岳文芝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1262号原告岳林有,男,1932年11月8日生。原告彭义明,女,1934年12月29日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岳文良,男,1967年12月19日生,系二原告之子。被告岳文勤,女,约50岁。被告岳文芝,女,1977年1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林有、彭义明诉被告岳文勤、岳文芝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林有、彭义明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林有、彭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孝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