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一初字第38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艳芳与被告韩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芳,韩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一初字第3883-1号原告孙艳芳,女,汉族,1973年3月5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韩剑,男,汉族,1975年6月6日生,住赣州市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芳与被告韩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财产采取解除保全措施。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告韩剑所有位于赣县梅林大街东延开发区601室(房产证号:赣房权证梅林字第164**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明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罗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