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老民三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徐某诉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老民三初字第00069号原告: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开原市莲花镇某村*组。被告:云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徐某与被告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收诉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3日在本院老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云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6月1日生一子云某。婚后被告常年不在家居住,2014年3月20日后被告下落不明,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一、结婚证两份。以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3月15日登记结婚。二、出生医学证明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6月1日生一子云某。三、开原市公安局莲花镇派出所及莲花镇某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以证明被告从2014年3月20日起至今下落不明。经审查,本院以以上证据予以采信。被告云某某未到庭,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与被告云某某于2011年3月15日登记结婚。2012年6月1日生一子云某。原、被告在2014年3月20日因事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为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云某由原告抚养而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进行了结婚登记,其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在2014年3月20日因事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分居至今,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婚生子云某的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原告在庭审中表示愿意直接抚养婚生子云某,不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结合原、被告及婚生子云某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婚生子云某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关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在本案中对双方的财产、债权及债务不予评判。若日后双方当事人在此方面发生争议,可协商处理,亦可另案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徐某与被告云某某离婚。婚生子云某由原告徐某直接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铁强审 判 员 袁伟宏人民陪审员 秦秀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