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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7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林家鑫与王家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家鑫,王家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7703号原告林家鑫,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被告王家忠,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家鑫与被告王家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家鑫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家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家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50元,由原告林家鑫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谭 自 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