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二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朴京南、朱京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朴京南,朱京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507号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蔡造金,董事长。被告:朴京南,男,朝鲜族,1964年6月18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朱京玉,女,朝鲜族,1965年7月14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朴京南、朱京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3元,免予收取,保全费5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学彦审判员 瞿明越审判员 迟大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许柏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