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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28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沈得山、臧家金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沈得山,臧家金,苏洪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28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负责人孙建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沈得山。被执行人臧家金。被执行人苏洪得。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沈得山、臧家金、苏洪得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95674.76元,未执行195674.76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诸相商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奎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执行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