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恢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学明与陈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明,陈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恢字第00635号申请执行人张学明。被执行人陈彬。张学明与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22日作出的(2006)通一民初字第05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2689元(不含逾期利息及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与被执行人陈彬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6)通一民初字第05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东华代理审判员 季剑锋代理审判员 陈 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晓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