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州行非诉审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申请陈保锋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陈保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商州行非诉审字第00026号申请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简称“商州国土分局”)。住所地:商州区文卫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高长军,局长。委托代理人雷巴曹,商州国土分局执法大队干部。委托代理人程鹏,商州国土分局黑山国土资源所所长。被执行人陈保锋,男,汉族,农民。申请人商州国土分局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商政国土资州监字(2015)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行为进行了审查。审查查明,陈保锋家庭人口5人,原有住宅一处,宅基地面积167㎡,其中建筑面积122.5㎡。2012年1月28日,陈保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黑山镇东川村三组集体土地扎根基建房。经核对该宗土地系基本农田,不符合黑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年4月27日,商州国土分局经现场勘测,该陈所建砖混结构楼房四间一层已基本建成,占用基本农田268.6㎡,其中建筑面积166.6㎡。2015年8月13日商州国土分局立案后,于当日向陈宝锋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同年8月18日,向该陈送达了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商州国土分局认为,陈保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七十七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对陈宝锋作出商政国土资州监字(2015)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陈保锋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268.6㎡;2、限陈保锋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地268.6㎡集体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9月1日向陈保锋送达后,在法定期限内该陈既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亦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商州国土分局于2015年11月6日向陈保锋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陈保锋仍未自觉履行,商州国土分局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保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村集体土地修建房屋之行为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商州国土分局作出的商政国土资州监字(2015)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作出的商政国土资州监字(2015)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麟玉审判员 任录齐审判员 卢晓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程迎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