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执民字第2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阮社支行与潘水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阮社支行,潘水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284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阮社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负责人:韩瑞松,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潘水康。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阮社支行与被执行潘水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商特字第5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茹敏敏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潘水康提供的抵押房产暂无法处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民字第28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钱水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