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邬光来与百色新美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光来,百色新美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767号申请执行人邬光来。被执行人百色新美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51号。法定代表人韦洵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邬光来与被执行人百色新美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4)右民一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健审判员 覃绍泽审判员 刘桂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俞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