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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靖与被告刘美妮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靖,刘美妮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3891号原告王靖,住平泉县。被告刘美妮,住平泉县。委托代理人倪宝艳(系被告刘美妮的母亲)平泉县平泉镇榆州新城小区13号楼7单元302室。原告王靖与被告刘美妮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剑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靖,被告刘美妮的委托代理人倪宝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靖诉称,2015年9月8日下午4点50分左右,我骑电动车从八沟大街由北向南行驶,经过移动公司十字路口向右转到非机动车车道去邮政营业厅,右转时后方驶来一辆电动车,因为车速快又带一个人(后发现带着耳机听歌)把我刮到机动车道后一直没有刹车,被告比我高胖没有摔倒,我摔倒后被告一直都没有下车就要走,是交警让被告停下来,被告给其母亲打电话,被告母亲到后其才下电动车。当时交警和旁边的人让我报警,被告母亲说我们认识没必要报警。当时,我左手肿的严重,双膝盖破皮流血还有淤青,裤子和鞋都磨坏不能穿了,新买的苹果6(原价5088.00元)屏已经摔碎,后盖磨损,通话有杂音,已经不能用。因为被告母亲说认识,我只到中医院把左手拍个片子,也没有开药,被告母亲承诺给我维修手机,但后来说换原厂的屏太贵,双方未达成协议。综上所述,要求被告赔偿我苹果6手机5088.00元,裤子和鞋600.00元,电动车修理费100.00元。为证明上述主张提供了平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及苹果6手机一部。被告刘美妮辩称,原告所诉事件经过与事实不符。当时我是正常行驶,原告撞的我,而且原告倒在地上手里还拿着正在通话的手机,是倒地后才挂断的。原告一手骑车一手打电话本身就违反交通法规,且车筐内又带着重物,容易造成车子失去平衡,造成事故。原告违规骑车,跟我没有任何关系,自己应负全责。我体重和原告没有任何关系,也不是原告撞我让我负责的理由。我母亲到现场后,因为双方认识,就主动带原告去中医院拍片检查。我母亲在未分清责任的情况下答应给原告修手机,是碍于面子。综上所述,在此次事件中原告为主要责任人,应负全责。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退还为原告做检查所花费用141.00元。为证明上述主张提供了平泉县公安局现场监控录像的U盘。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8日16时许,原告王靖驾驶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平泉县平泉镇八沟大街喧哗街十字路口右转弯时,与右侧同向行驶右转弯的被告刘美妮驾驶电动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平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为双方均未保护现场,事后向交警大队事故科报案,无法认定责任。平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未认定责任。庭审中,原、被告对原告苹果6手机在此次事故中造成损坏的事实均认可。但原告未提供手机损坏程度、是否需要修复、如何修复及修复价格、裤子和鞋是否损坏及损失价格、电动车修复价格等财产损失情况的相关证据。本院认为,非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应依照过错程度承担事故责任,致使财产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交警部门未认定责任,因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均未保护现场,亦未报警,被告虽提供了现场监控录像的U盘,但该录像无法确定双方的现场位置情况,故仍无法认定责任,原、被告对此均有过错。原告未提供手机损坏程度、是否需要修复、如何修复及修复价格,裤子和鞋是否损坏及损失价格,电动车修复价格等财产损失情况的相关证据,其要求被告赔偿苹果6手机5088.00元、裤子和鞋600.00元、电动车修理费100.00元等财产损失的证据不足,其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负全部责任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审判员 孙 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宋跃国附页: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5、《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