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执字第8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竟与杨建英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竟,杨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一中执字第893-2号申请执行人李竟,身份证号码×××,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杨建英,身份证号码×××,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李竟与杨建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京仲裁字第071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杨建英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李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4160.55元等。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建英的银行存款、房屋及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94160.55元等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71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全新代理审判员 唐述梁代理审判员 樊 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