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民执字第3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博民执字第312-3号周志国诉刘永旺、单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日作出的(2013)博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27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永旺、单丽萍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志国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永旺、单丽萍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3)博民执字第31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志国如发现刘永旺、单丽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萌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