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宁民初字第2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进忠与严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忠,严元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2373号原告王进忠,男,生于1951年2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严元林,男,58岁,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进忠诉被告严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进忠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进忠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进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43元,减半收取2671.5元,由原告王进忠负担。审判员 王金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艳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