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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宁民初字第2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进忠与严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忠,严元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2373号原告王进忠,男,生于1951年2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严元林,男,58岁,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进忠诉被告严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进忠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进忠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进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43元,减半收取2671.5元,由原告王进忠负担。审判员  王金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艳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