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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汝州市三毛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诉张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三毛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张万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2619号原告汝州市三毛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汝州市.法定代表人王仙琴,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杰,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张万超,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州市三毛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汝州市三毛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万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汝州市三毛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俊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