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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行非审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与宜昌快运通物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宜昌快运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行非审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法定代表人王华品,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绍斌,宜昌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干部。被申请执行人宜昌快运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叶双权。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宜昌快运通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宜土资执罚(2015)2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正确合法,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向建军审判员  章富翠审判员  冯丽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肖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