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寒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单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寒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单某。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2)寒洼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张某与单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寒洼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江岚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魏文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洪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