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终字第0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018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某,四川百道宏图酒业销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某,系百奥泰国际会议(大连)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委托代理人:薛静、宋文明,均系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某与与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9日作出(2015)沙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陈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陈某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陈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潇审判员 苏 娓审判员 郑福一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罗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