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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灵春与被执行人李兴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灵春,李兴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513号申请执行人付灵春,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李兴鑫,住隆化县。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桥区。申请执行人付灵春与被执行人李兴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5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灵春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履行给付0.28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履行了全部义务。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8条(1)项的于2015年12月1日履行了全部义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5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人民审判员  刘云辉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