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申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西安昆仑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昆仑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1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吴宁镇振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志刚,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昆仑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幸福路北路67号。法定代表人:刘亚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惠锋,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仵宏,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奥林匹克大厦19b。法定代表人:周应凡,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三建)因与被申请人西安昆仑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公司)、陕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民一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东阳三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姚爱华审判员 贾劲松审判员 王毓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慧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