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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民初字第3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山东省济南育贤中学与李友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济南育贤中学,李友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3603号原告山东省济南育贤中学,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高光锐,校长。委托代理人杨伟东,男,该校总务主任,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博,男,该校教师,住济南市。被告李友娥,女,195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济南育贤中学与被告李友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济南育贤中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省济南育贤中学负担。审判员  郭庆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