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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小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保林与郭少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保林,郭少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小字第229号原告李保林。委托代理人马小飞,辉县市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少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林诉被告郭少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保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保林承担。审判员  吴学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申建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