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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商终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江堤工程处、高海全等与何英军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江堤工程处,何英军,高海全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商终字第1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市江堤工程处,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小九站。法定代表人王永春,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陈卓,黑龙江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英军,现住黑龙江省密山市。被上诉人(原告被告)高海全,现住辽宁省建平县。上诉人哈尔滨市江堤工程处与被上诉人何英军、高海全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2015)桦商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哈尔滨市江堤工程处委托代理人陈卓、被上诉人何英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高海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2015)桦商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刘艳军审 判 员  梁劲松代理审判员  路 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