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东莞市古川胶带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高德倍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古川胶带有限公司,深圳市高德倍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154号原告东莞市古川胶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雯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振群,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高德倍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琦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古川胶带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高德倍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高德倍光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9072元的财产。原告东莞市古川胶带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在东莞银行黄江支行账户内的存款89072元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东莞市古川胶带有限公司在东莞银行黄江支行账户内的存款89072元。二、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高德倍光科技有限公司价值89072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原告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刘国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