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立秋与王立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王某甲,男,1958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委托代理人郑全胜,吉林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追加原告王某乙,女,1968年12月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蒲田市中门乡。追加原告王某丙,女,1970年1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追加原告王某丁,男,1986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隆基华典58号楼3单元510室。被告王某戊,女,1965年7月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追加原告王某乙、追加原告王某丙、追加原告王某丁诉被告王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陈 敏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苏奎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禹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