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一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博玉与韩茂义、常海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博玉,韩茂义,常海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一保字第408号申请人李博玉。被申请人韩茂义。被申请人常海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博玉诉被申请人韩茂义、常海杰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韩茂义、常海杰银行存款12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韩茂义、常海杰银行存款12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洛涧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洛阳市高新开发区滨河路2号7幢3-402,建筑面积为88.8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洛市房权证(2004)字第X2668**号)的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红坡审判员 马 强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师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