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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行非审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公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公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行非审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公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马嘶桥路58号。法定代表人邹先维,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公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计生征字(2012)第19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公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上述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公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未送达给被征收人本人签收为由,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公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公计生征字(2012)第19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展鸿审 判 员  代福堂人民陪审员  刘祥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