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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二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湘潭康辉农机有限公司、蔡朝晖、康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湘潭康辉农机有限公司,蔡朝晖,康建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二初字第00275号原告: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负责人:滕兆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运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翟志文,安徽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潭康辉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朝晖,总经理。被告:蔡朝晖,女,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康建兵,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诉被告湘潭康辉农机有限公司、蔡朝晖、康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96元,由原告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玲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鲁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