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诉黄石华亿冷轧不锈精密带钢有限公司、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冯博宇、王晓明、冯博明、张晓丽管辖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黄石华亿冷轧不锈精密带钢有限公司,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冯博宇,王晓明,冯博民,张晓丽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525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747号中信银行大厦。负责人:徐晓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余其颐,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晓露,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石华亿冷轧不锈精密带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法定代表人:萧思佐。被申请人: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沙口分场。法定代表人:冯博宇。被申请人:冯博宇,男,汉族,1958年3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红钢城四街坊53门7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7195803130011。被申请人:王晓明,女,汉族,1958年3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红钢城四街坊53门7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719580314152X。被申请人:冯博民,男,汉族,1964年8月3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新沟桥24街坊24门13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7196408310033。被申请人:张晓丽,女,汉族,1967年11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新沟桥24街坊24门13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7196711241042。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因与被申请人黄石华亿冷轧不锈精密带钢有限公司、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冯博宇、王晓明、冯博民、张晓丽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六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0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石华亿冷轧不锈精密带钢有限公司、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冯博宇、王晓明、冯博民、张晓丽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5,0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余 斌审判员 苏 滨审判员 李 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腊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