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9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党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996号申请执行人党某某,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阳镇蒲石村*组。被执行人杨某,女,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阳镇望溪村*组。党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蒲民初字第00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党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应返还彩礼款24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32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终结本次执���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蒲城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军洲代审判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曾斌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