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未民初字第07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振敏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绿洲花卉景观服务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敏,西安市未央区绿洲花卉景观服务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7358号原告张振敏,女,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未央区绿洲花卉景观服务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敏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绿洲花卉景观服务处租赁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振敏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