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董秀凤与德惠市岔路口铁木农具修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秀凤,德惠市岔路口铁木农具修造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293号原告董秀凤,住德惠市。被告德惠市岔路口铁木农具修造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秀凤与被告德惠市岔路口铁木农具修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秀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返还原告5.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审 判 长 梁 湖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人民陪审员 李景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竞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