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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执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颜庄信用社与魏强、任晓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颜庄信用社,魏强,任晓红,魏斌,王德英,孙仕友,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796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颜庄信用社。住所地:钢城区颜庄镇颜庄村。负责人:王晓强,职务:主任。被执行人:魏强。被执行人:任晓红。被执行人:魏斌。被执行人:王德英。被执行人:孙仕友。被执行人:魏红。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颜庄信用社申请执行魏强、任晓红、魏斌、王德英、孙仕友、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都公证处作出的(2015)莱钢都证执字第153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莱钢都证执字第153号公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光亮执行员  周德强执行员  弭 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