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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3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岳某友与韩红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友,韩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3911号原告:岳某友,男,汉族,1970年5月5日出生,住涡阳县。被告:韩某某,男,汉族,住涡阳县标里镇新德行政村韩庄自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判员  程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