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执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与潘裕添、廖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潘裕添,廖明华,杨亚成﹐,邓铸玲,温小毅,胡喜英,徐沛新,杨映红,陈远,陈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77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陈辉德,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伍世晓﹐女,系该行资产管理员。被执行人潘裕添。被执行人廖明华。被执行人杨亚成﹐男。被执行人邓铸玲。被执行人温小毅。被执行人胡喜英。被执行人徐沛新。被执行人杨映红。被执行人陈远。被执行人陈春荣。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潘裕添、廖明华、杨亚成、邓铸玲、温小毅、胡喜英、徐沛新、杨映红、陈远、陈春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岀的(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笫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潘裕添、廖明华、杨亚成、邓铸玲、温小毅、胡喜英、徐沛新、杨映红、陈远、陈春荣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9845.72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不予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已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铸玲在中国农业银行高州云潭支行的存款60622.15元并偿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该案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查明的相关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笫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7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玲审判员 何 川审判员 谭以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何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