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于佳奇与柏梅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佳奇,柏梅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9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佳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秦兰,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柏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占元(柏梅丈夫),男,出生。上诉人于佳奇因与被上诉人柏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上诉人于佳奇二审过程中提出新证据,导致一审判决存在遗漏房屋出卖人为本案诉讼参加人,并致购房款实际占有人不明等问题,故一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二、此案发回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上诉人于佳奇。(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文斌代理审判员 齐少游代理审判员 王 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丹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