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初字第2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邱相中诉杨联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相中,杨联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2298号原告邱相中,男,汉族,生于1984年6月19日,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代理人何胜宣,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联刚,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18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支公司。住所地:叙永镇水洞子负责人:许文庆,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邱相中诉被告杨联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邱相中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联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原告邱相中撤回对被告杨联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陶丽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