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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小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高国朋、高国卿、张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高国朋,高国卿,张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小字第1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负责人尹付海,任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国营,男,1966年11月29日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三农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辉,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三农客户经理。被告高国朋,男,1968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高国卿,男,1962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枝,女,1955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被告高国朋、高国卿、张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高国朋、高国卿、张枝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撤回对高国朋、高国卿、张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红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冰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