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3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3689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白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2月1日以与被告白某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