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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执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XX与史桂升、湖北帮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史桂升,湖北帮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C}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517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被执行人史桂升,男,汉族。被执行人湖北帮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帮农融资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民发天地8-103号。法定代表人史桂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057号及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史桂升、帮农融资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史桂升、帮农融资公司240万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胡华梁 微信公众号“”